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利益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。。。。。。主要分为两种情况——
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,,,,,,,,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。。。。。。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,,,,,,,,应当予以接收,,,,,,,,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、个人。。。。。。
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及相关指导性案例,,,,,,,,在追究党纪责任时,,,,,,,,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“收缴”和“责令退赔”;;;;;;;;在追究监察责任时,,,,,,,,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“没收”“追缴”和“责令退赔”。。。。。。其中,,,,,,,,追究党纪责任时对违纪所得予以“收缴”,,,,,,,,相当于追究监察责任时对违法所得予以“没收”和“追缴”。。。。。。
“收缴”通常针对的是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,,,,,,,,“责令退赔”通常针对的是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有资产,,,,,,,,如公款吃喝、公款旅游以及违反规定乱??????睢⒙沂辗鸦竦玫牟莆锏龋,,,责令被审查调查人将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归还,,,,,,,,财物已经被消耗、毁损的,,,,,,,,应当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,,,,,,,,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,,,,,,,,无法退赔的上缴国库。。。。。。
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、职级、职称、学历、学位、奖励、资格等其他利益,,,,,,,,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、部门、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。。。。。。
这里的“有关组织、部门、单位”,,,,,,,,主要是指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、职级、职称、学历、学位、奖励、资格等其他利益有权予以纠正的组织、部门、单位。。。。。。
同时,,,,,,,,结合《条例》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规定,,,,,,,,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,,,,,,,,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党员,,,,,,,,或者死亡之后发现曾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,,,,,,,,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,,,,,,,,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处理。。。。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