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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获利 ,,,,,,,到底行不行?????
发表时间:2019-08-22 14:38:23    浏览量:1605次    作者:    来源:

   近日 ,,,,,,,安徽省投资集团原总经理张春雷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,,,,,,,通报指其“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利差”。。 。。。此前不久 ,,,,,,,在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诸葛慧艳的“双开”通报中 ,,,,,,,也出现了“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,,,,,,,影响公正执行公务”的类似表述。。 。。。

  老话都说“欠债还钱 ,,,,,,,天经地义” ,,,,,,,到了党员干部这里却屡屡有人因此触犯红线。。 。。。那么 ,,,,,,,什么是民间借贷?????党员干部到底可不可以通过参与民间借贷获利呢?????

 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。。 。。。国家鼓励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,,,,,,,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,,,,,,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。。 。。。2015年颁布实施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也对相关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范围作了规定。。 。。。

  其实 ,,,,,,,党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并获取相应利息 ,,,,,,,属于依法应受;;;;;;さ拿袷滦形 ,,,,,,,并不违规违纪。。 。。。但是 ,,,,,,,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来看 ,,,,,,,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(高利放贷)问题比较突出。。 。。。有的长期违规参与和组织民间借贷活动 ,,,,,,,获取高额利息 ,,,,,,,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被借贷人谋利 ,,,,,,,有的甚至打着民间借贷的“幌子” ,,,,,,,变相搞行贿受贿。。 。。。上述有关行为 ,,,,,,,表象上看是正常公务或民事行为 ,,,,,,,但本质是以权谋私 ,,,,,,,严重影响了公权力的正确行使 ,,,,,,,侵害了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,,,,,,,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。。 。。。因此 ,,,,,,,在现实中 ,,,,,,,必须严格区分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同性质 ,,,,,,,在;;;;;;ず戏袷滦形耐 ,,,,,,,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。。 。。。

 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:“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,,,,,,,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,,,,,,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” ,,,,,,,即“情节较重的 ,,,,,,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;;;;;情节严重的 ,,,,,,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”。。 。。。如果获取了大额回报 ,,,,,,,并确定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 ,,,,,,,还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的行为 ,,,,,,,则可能认定为受贿 ,,,,,,,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。。 。。。由此可见 ,,,,,,,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绝非某些党员干部自认为的“小事情” ,,,,,,,而是轻则违纪重则违法犯罪的“大问题”。。 。。。

  那么 ,,,,,,,实践中对于违纪违法应当如何界定?????具体操作时 ,,,,,,,要结合是否有获利的目的、获利数额大小、持续时间长短 ,,,,,,,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。。 。。。比如 ,,,,,,,出借目的是否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获取利益 ,,,,,,,借用人当时有没有明显的借款需求 ,,,,,,,借用人是否为谋求或感谢党员的帮助而同意其要求 ,,,,,,,借用人是否明知能够以更低利率从其他途径获取借款 ,,,,,,,借款利率是否确实高于当地当时群众对外借款的一般利率 ,,,,,,,等等。。 。。。

 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。。 。。。某些党员干部请好好想想:借款人究竟是出于真实的借款需求 ,,,,,,,还是出于对党员干部职务、身份方面的考虑而借贷 ,,,,,,,你心里真的没数吗?????当你通过民间借贷来获取大额回报的时候 ,,,,,,,借出去的真的只是钱吗?????实际上出借的还是自己手中的权力 ,,,,,,,本质就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。。 。。。

       纪法链接:

 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、住房、车辆等 ,,,,,,,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,,,,,,,情节较重的 ,,,,,,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;;;;;情节严重的 ,,,,,,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。 。。。

 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,,,,,,,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,,,,,,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。 。。。

  ——摘自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
 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 ,,,,,,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,,,,,,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。 。。。

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 ,,,,,,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。 。。。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 ,,,,,,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。 。。。

  ——摘自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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